(2010)商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相桂林、严世财与严大鹏因委托合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相桂林,严世财,严大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商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相桂林,女,农民。申请执行人严世财,男,农民。被执行人严大鹏,男,太吉河镇干部。相桂林、严世财与严大鹏因委托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09)商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严大鹏支付相桂林现金2581.19元、支付严世财高龄补助款600元,承担诉讼费60元。本案在执行中现已将以上款合计3241.19元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由申请人全部领取,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严大鹏承担,本案现已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9)商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梁洪君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 汪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