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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海法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海外渔业有限公司、宁波××海外渔业有限公司以“根据双方于2010等与象山××××渔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海外渔业有限公司,象山××××渔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海法保字第10号申请人:宁波××海外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号。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被申请人:象山××××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号。申请人宁波××海外渔业有限公司以“根据双方于2010年7月25日签订的《船舶产权归属协议》约定,被申请人象山××××渔业有限公司还应于2011年7月25日前向申请人支付欠款约350万元”为由,于201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扣押被申请人象山××××渔业有限公司所属的“远通渔07”船、“远通渔08”船,要求被申请人提供320万元担保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海外渔业有限公司所称的约350万元债权,系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有履行期限的债权,履行期限为2011年7月25日,目前尚未届满,且申请人没有提供被申请人预期违约的相关证据。故申请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宁波××海外渔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胡建新审判员史红萍代理审判员  张东峰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凯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