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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幼申与钱帅军、张伟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幼申,钱帅军,张伟君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50号原告王幼申,上虞市人,住上虞市丰惠镇南街傅家弄25号。被告钱帅军,上虞市人,住上虞市丰惠镇瓦窑头村路东36号。被告张伟君,上虞市人,住上虞市丰惠镇西大街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幼申与被告钱帅军、张伟君其他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幼申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幼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2元,依法减半收取13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智炜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淑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