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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民初字第562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杨文军、田秋野与苏海岭、汪培训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军,田秋野,苏海岭,汪培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民初字第5628号原告杨文军。原告田秋野。法定代理人杨文军,系本案第一原告。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殿秋。被告苏海岭。委托代理人金小斌、申跃明。被告汪培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公司。负责人汪水茂。委托代理人宋晓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军、田秋野与被告苏海岭、汪培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秋野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海岭、汪培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秋野撤回对被告苏海岭、汪培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于月才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季青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