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7310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黄某与王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王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310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虞某某。委托代理人王乙。被告王甲。原告黄某与被告王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8年3月21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状中载明的被告“王甲”的身份情况与其所提供的用以证明被告“王甲”身份的身份证复印件中载明的身份情况不符。原告的起诉属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剑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