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王亚玲、马骋骁与董阿金、王惠林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玲,马骋骁,董阿金,王惠林,马雅萍,王佳宁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226号原告:王亚玲。原告:马骋骁。法定代理人:王亚玲。被告:董阿金。被告:王惠林。被告:马雅萍。被告:王佳宁。法定代理人:王惠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玲、马骋骁诉被告董阿金、王惠林、马雅萍、王佳宁共同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亚玲、马骋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倪引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