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彬执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杨胜科与彬县城关镇迎建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胜科,彬县城关镇迎建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彬执字第00103号申请执行人杨胜科,男。被执行人彬县城关镇迎建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秦小维,该村主任。申请执行人杨胜科与被执行人彬县城关镇迎建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咸民终字第0036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彬县城关镇迎建村未自觉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胜科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和解,申请人杨胜科撤销了执行申请,本案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咸民终字第003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宝善审判员 杨彬志审判员 徐春宁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池西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