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管荣峰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荣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拱刑初字第2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管荣峰。2009年10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拱检刑诉(2009)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荣峰犯抢劫罪,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艳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荣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管荣峰伙同徐达、方某、刘道美、李某(均已判刑),在杭州市拱墅区祥符镇育苗路桥东南侧桥下,采用围截、束缚手脚、搜身等暴力手段,劫得被害人柴某衣服口袋内的皮夹1只(内有现金人民币950元等物),方某被当场抓获,被告人管荣峰等人逃脱。2009年10月22日22时许,公安民警经侦查在杭州市拱墅区祥符镇某出租房将被告人管荣峰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管荣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柴某的发生情况报告及陈述、同案犯徐达、李某、方某、刘道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管荣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管荣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管荣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管荣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2日起至2013年6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剥夺政治权利自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顾炜青人民陪审员 谢祖德人民陪审员 陈 平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肫宏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