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盐商初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海盐××司与海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司,海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1408号原告:海盐××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海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家××号。法定代表人:钱某某。本院于2009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海盐××司诉被告海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海盐××司起诉称,原被告存在螺丝买卖业务关系,2009年10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凭据一份,写明欠原告货款19300元,并写明于2009年10月25日之前付清,但被告到期未支付。经本院审查查明,原告在起诉时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中所表明的欠款人名称及工商登记材料中的名称均为海盐恒健贸易有限公司,原告现以海盐××贸易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起诉,属被告主体错误,依法应予以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海盐××司对被告海盐××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启强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凯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