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赣0923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20-01-23
案件名称
杨旭平、张伟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旭平;张伟鹏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923执36号 申请执行人:杨旭平,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高县。 被执行人:张伟鹏,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住广东省开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2019)赣0923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伟鹏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张伟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伟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张伟鹏的银行存款101021元及利息执行费1415.3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卢刚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龚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