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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司建欣与武文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建欣,武文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聊东民一初字第182-1号原告:司建欣,男,汉族,1955年11月26日出生,退休干部,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武文建,男,回族,1963年11月22日出生,无业,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司建欣与被告武文建民间借贷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武文建与其妻马丽共有的、登记在马丽名下的、座落于青岛市江西路105号福苑小区4号楼2单元602室的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武文建与其妻马丽共有的、登记在马丽名下的、座落于青岛市江西路105号福苑小区4号楼2单元602室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峰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