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温瑞商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朱达勇与蔡宋国、林建光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达勇,蔡宋国,林建光,陈金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16号原告:朱达勇。被告:蔡宋国。被告:林建光。被告:陈金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达勇与被告蔡宋国、林建光、陈金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达勇以自己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达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应当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116元。审判员  葛建敏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柯成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