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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吕维国与石怀金、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维国,石怀金,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民初字第72号原告:吕维国,男,198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委托代理人:马科杰,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怀金,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所安徽省固镇县。被告: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府山西路295号。法定代表人:樊益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维国诉被告石怀金、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维国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维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元,由原告吕维国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方苏琴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胡进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