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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821执201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20-01-23

案件名称

修治国与被执行人承德县头沟镇小孤山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承德县头沟镇小孤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冀0821执2013号 修治国、承德县头沟镇小孤山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修治国与被执行人承德县头沟镇小孤山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申请人修治国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承德县头沟镇小孤山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后经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承德县头沟镇小孤山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8842.00元(含执行费5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现已兑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承德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1民初173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