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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502民初1379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20-06-18

案件名称

林显健、徐艳等与贵州碧阳恒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显健;徐艳;贵州碧阳恒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02民初13797号 原告:林显健,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原告:徐艳,女,198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被告:贵州碧阳恒通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58066980XN,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利,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金龙(特别授权代理)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0310883797。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志东(特别授权代理),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显健、徐艳与被告贵州碧阳恒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2020年1月13日,原告林显健、徐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林显健、徐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拆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林显健、徐艳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原告林显健、徐艳负担。 审判员  曾德安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石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