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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象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象山县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王行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县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王行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民初字第55号原告:象山县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西谷湖路**号。法定代表人:钱英晔,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程显成,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行海,男,成年,汉族,住象山县。原告象山县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行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振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象山县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自行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理,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县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象山县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承担3290元。审 判 员 陶振明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励芝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