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花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全跃与柴水连、柴水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全跃,柴水连,柴水平,刘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花商初字第23号原告:徐全跃,丹桂小区4幢东单元301室。被告:柴水连,黄路机修小区20号。被告:柴水平,下街市建公司集体宿舍。被告:刘云英,后溪镇青龙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全跃与被告柴水连、柴水平、刘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全跃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