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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柯花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全跃与柴水连、柴水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全跃,柴水连,柴水平,刘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花商初字第23号原告:徐全跃,丹桂小区4幢东单元301室。被告:柴水连,黄路机修小区20号。被告:柴水平,下街市建公司集体宿舍。被告:刘云英,后溪镇青龙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全跃与被告柴水连、柴水平、刘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全跃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