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鲁0921民初394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20-03-17
案件名称
王伟与赵兴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伟;赵兴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921民初3941号原告:王伟,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被告:赵兴增,男,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原告王伟与被告赵兴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2020年1月13日,原告王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王伟负担。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杨广朋人民陪审员 郭新军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统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