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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921民初394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20-03-17

案件名称

王伟与赵兴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伟;赵兴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921民初3941号原告:王伟,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被告:赵兴增,男,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原告王伟与被告赵兴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2020年1月13日,原告王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王伟负担。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杨广朋人民陪审员  郭新军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统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