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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林××与王甲、王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王甲,王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437号原告:林××。委托代理人:蔡××。被告:王甲。被告:王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诉被告王甲、王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252元,由林××负担。审 判 长  张全标代理审判员  黄通利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