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林××与王甲、王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王甲,王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437号原告:林××。委托代理人:蔡××。被告:王甲。被告:王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诉被告王甲、王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252元,由林××负担。审 判 长 张全标代理审判员 黄通利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