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淳汾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毛长丽与蒋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长丽,蒋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淳汾商初字第6号原告毛长丽。被告蒋国华,原告毛长丽诉被告蒋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詹鹏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毛长丽、被告蒋国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长丽诉称,2008年5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言明于2008年10月底前返还,并出具了借条。但到期后被告未返还借款,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351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3510元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2683.8元。被告蒋国华承认原告毛长丽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蒋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毛长丽借款30000元。二、被告蒋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毛长丽逾期利息2683.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被告蒋国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38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詹鹏飞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丁水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