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龙商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河北衡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公路桥梁建设××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衡水××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公路桥梁建设××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1136号原告:河北衡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路东(后野营)。法定代表人: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被告:湖南省××公路桥梁建设××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国庆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衡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公路桥梁建设××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3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衡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396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619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衍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群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