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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平水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荣塔与林仲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荣塔,林仲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平水商初字第6号原告:金荣塔,县水头镇小南村。被告:林仲君,县鹤溪镇菜场街7号。委托代理人:温正搭,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荣塔诉被告林仲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荣塔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荣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3元,减半收取236.5元,由金荣塔负担。审判员  郑乃生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海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