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岱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赵田汉与邹银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田汉,邹银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岱商初字第4号原告赵田汉,高亭镇蓬莱新村204幢106室。被告邹银波,高亭镇南浦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田汉诉被告邹银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田汉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田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田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田汉负担。审 判 员 叶建明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