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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童建国与浙XX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建国,浙XX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8号原告童建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楼斌、马郁飞。被告浙XX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厉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建国诉被告浙XX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童建国以被告浙XX盛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建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0元,减半收取2650元,由原告童建国负担。审判员  周蓓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