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童建国与浙XX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建国,浙XX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8号原告童建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楼斌、马郁飞。被告浙XX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厉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建国诉被告浙XX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童建国以被告浙XX盛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建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0元,减半收取2650元,由原告童建国负担。审判员 周蓓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