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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7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20-01-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陈玉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陈玉富

案由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0)津0117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新华道22号。法定代表人杨景春,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坤,该局法制宣教科科员。被执行人陈玉富,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津宁生环罚字[2019]1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宁河区生态环境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王玉存审 判 员  吴冬梅人民陪审员  梁 艳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