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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16号原告:张××。被告: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倪春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