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16号原告:张××。被告: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倪春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