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外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上海神宇实业有限公司与普善汽配制造(嘉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神宇实业有限公司,普善汽配制造(嘉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外初字第7号原告:上海神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洁。被告:普善汽配制造(嘉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万贤。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神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普善汽配制造(嘉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神宇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普善汽配制造(嘉兴)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神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鲁 军审判员 王一川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