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豫04民终9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20-01-17
案件名称
李万路、崔松河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李万路;崔松河;何国明;何书明;何志亮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民终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万路,男,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素琴,平顶山市宝丰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松河,男,住河南省宝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国明,男,住河南省宝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书明,男,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志亮,男,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上诉人李万路因与被上诉人崔松河、何国明、何书明、何志亮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2019)豫0421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万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万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万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根据法律规定减半收取50元,由李万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樊为民审判员 谢小丽审判员 石天旭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法官助理于帆书记员尚亚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