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236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2364号原告:夏某某。被告:黄某某。原告夏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原告夏某某诉称,被告黄某某在2001年1月4日向原告借去人民币共1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息1分。被告黄某某于借款当日立有借条。该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着。现要求被告黄某某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支付自2001年1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户籍证明及借条一张。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及被告黄某某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核后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具有证明力,可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夏某某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黄某某向原告夏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被告黄某某拖欠原告的借款不还是不对的,依法应当归还并按约支付利息。综上,原告诉称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夏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1年1月4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8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18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审 判 长 陈兰冰审 判 员 苏顺法审 判 员 张新明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任 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