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叶文雅与朱国芳、金秀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文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27号原告:叶文雅,市百官街道叶家埭村5-48号,身份代码330622196612030767。被告:朱国芳,市百官街道前一村朱家园路5-42号,身份代码330622196608100718。被告:金秀娣,市百官街道前一村朱家园5-42号,身份代码330622196506250761。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文雅与被告朱国芳、金秀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金秀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文雅撤回对金秀娣的起诉。审判员 周坚昕二o一o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夏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