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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4执6965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20-06-17

案件名称

张芳、郑州麦田世纪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芳;郑州麦田世纪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4执6965号申请执行人:张芳,女。被执行人:郑州麦田世纪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张芳与郑州麦田世纪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做出的(2019)豫0104民初97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郑州麦田世纪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本金50525元。被执行人郑州麦田世纪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芳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525元,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州麦田世纪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郑州麦田世纪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州麦田世纪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郑州麦田世纪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未履行。2、通过“总对总”网络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3、本院至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郑州麦田世纪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郑州麦田世纪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4、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郑州麦田世纪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郑州麦田世纪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本院于2019年1月13日向申请人张芳通报本案执行情况,并作终本谈话,告知申请人张芳本院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申请人张芳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案申请执行财产50525尚未能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受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权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确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 萍审判员 李鸣鹤审判员 孙富春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关启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