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国宏与冯雄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宏,冯雄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16号原告:张国宏。被告:冯雄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宏与被告冯雄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宏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倪春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