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遂商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13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谢某某的工资在5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谢某某在浙江龙川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工资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 敏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燕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