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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武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武义海特锅炉有限公司与金华味之海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义海特锅炉有限公司,金华味之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商初字第13号原告:武义海特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经济开发区邵宅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邓远忠,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孔旭良,男,武义县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华味之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经济开发区江南园区。法定代表人:陈文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海特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味之海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义海��锅炉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需补充新证据为由暂时撤回起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义海特锅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义海特锅炉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葛一兰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巧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