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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王世河与绍兴市南洋染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河,绍兴市南洋染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17号原告:王世河。委托代理人:李坤爱,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绍兴市南洋染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钱清镇南桥边,组织机构代码146028428。法定代表人:李海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渝生。委托代理人:魏柏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河与绍兴市南洋染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南洋染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南洋染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河撤回对被告绍兴市南洋染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理审判员张浙丽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骆俊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