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茅执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徐国华执行决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华性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稿)(2009)茅执字第1024号被拘留人:徐国华性别男年龄41岁工作单位:十堰远驰商用车部件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十堰市金轮子车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远驰商用车部件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十堰远驰商用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徐国华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О一О年元月日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09)茅执字第1024号被拘留人:徐国华性别男年龄41岁工作单位:十堰远驰商用车部件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十堰市金轮子车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远驰商用车部件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十堰远驰商用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徐国华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О一О年元月日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2009)茅执字第1024号被拘留人:徐国华性别男年龄41岁工作单位:十堰远驰商用车部件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十堰市金轮子车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远驰商用车部件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十堰远驰商用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徐国华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О一О年元月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