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0)赣0923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20-01-23

案件名称

彭根强、甘林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彭根强;甘林辉;晏艳炎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923执32号 申请执行人:彭根强,男,1976年9月28日,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甘林辉,男,1982年4月21日,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晏艳炎,女,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2016)赣0902民初35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甘林辉、晏艳炎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甘林辉、晏艳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甘林辉、晏艳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甘林辉、晏艳炎的银行存款62280元及利息执行费834.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卢刚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龚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