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赣0923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20-01-23
案件名称
彭根强、甘林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彭根强;甘林辉;晏艳炎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923执32号 申请执行人:彭根强,男,1976年9月28日,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甘林辉,男,1982年4月21日,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晏艳炎,女,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2016)赣0902民初35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甘林辉、晏艳炎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甘林辉、晏艳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甘林辉、晏艳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甘林辉、晏艳炎的银行存款62280元及利息执行费834.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卢刚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龚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