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海商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卢明祥与潘春平、金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明祥,潘春平,金德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商初字第205号原告:卢明祥,市黄湾镇黄山村花山汇16号。委托代理人:王利达,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春平,畲族自治县大场乡大赤坑村21号。被告:金德强,市海洲街道海洲西路5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明祥诉被告潘春平、金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明祥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明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64元,由原告卢明祥承担。审判员 茅益东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海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