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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吴振华与浙江久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岱山县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振华,浙江久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岱山县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131号原告:吴振华(身份证号码:330206197206291219),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浙江久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东沙镇人民西路600号202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岱山县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人民路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振华与被告久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岱山县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振华撤回对被告浙江久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岱山县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吴希松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萍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