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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331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金女与玉环县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玉环县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313号原告赵金女,港镇城关环城村河沿巷41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明,律师。被告玉环县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城关广陵路142号法定代表人周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女与被告玉环县房屋建设开发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赵金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80元,减半收取11540元,由原告赵金女负担。审 判 长  黄才水审 判 员  阮 静代理审判员  郑风雨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