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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海法舟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榭××燃料油码头有限公司、宁波××榭××燃料油码头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与“牵牛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榭××燃料油码头有限公司,“牵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法舟保字第4号申请人:宁波××榭××燃料油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徐甲、徐乙。被申请人:“牵牛某某。申请人宁波××榭××燃料油码头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所属×ד牵牛星”轮在××过程××申请人所属××吨××头××头受××及××失,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扣押现位于舟山六横中远船厂的“牵牛某某轮、要求被申请人提供1亿元担保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2000万元保函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宁波××榭××燃料油码头有限公司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宁波××榭××燃料油码头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现位于舟山六横中远船厂的“牵牛某某轮;三、责令被申请人“牵牛某某轮所有权人和/或光船承租人向本院提供1亿元或其他可靠担保;四、申请人宁波××榭××燃料油码头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五、扣船期间船舶的安全、管理由被申请人负责;六、本案诉前海事请求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宁波××榭××燃料油码头有限公司负担;船舶看管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家强代理审判员  李贤达代理审判员  罗孝炳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