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北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赵某诬告陷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诬告陷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北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村文欣北街七条三排三号,因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09年9月1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诬告陷害罪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北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经审理终结。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赵某到唐山市“车站路20号”中介所找工作时,遇到同是到该中介所找工作的被害人付某。二人认识交往后,自5月至7月间,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付某多次发生两性关系,后被告人赵某于2009年9月7日到唐山市路北区分局刑警大队慌报案情称与被害人付某发生两性关系是其对自己的强奸。同年9月11日,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以被害人付某涉嫌强奸罪对其刑事拘留。被告人赵某辩称自己与被害人发生两性关系均是受到被害人的胁迫,是不自愿的,自己没有报假案,自己不构成诬告陷害罪。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赵某到唐山市“车站路20号”中介所找工作时,遇到被害人付某。二人认识交往后,被告人赵某想让付某为其找工作,自5月至7月间,与被害人付某多次在出租房内自愿发生两性关系,后被告人赵某想结束两人的关系,于2009年9月7日到唐山市路北区分局刑警大队慌报案情称与被害人付某发生两性关系是被付某以将裸照发到网上相要挟而被迫发生,自己是不自愿的,付某是强奸行为。同年9月11日,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以被害人付某涉嫌强奸罪对其刑事拘留。后经排查,该案疑点众多,2009年9月17日将被告人赵某传唤至路北分局刑警大队讯问,其交代为摆脱付某而虚报假案、诬告陷害的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证实2009年9月7日,赵某来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报案称在唐山市路南区车站路一家中介所找工作时被付某以找工作为由,骗至一家饭店喝酒晕倒,后被付某强奸并拍裸照。此后,付某以此相要挟多次对其实施强奸并索要现金。我局于2009年9月7日对赵某被强奸一案立案侦查,并于2009年9月11日将受害人付某以涉嫌强奸罪刑事拘留。经排查,该案疑点众多,2009年9月17日将赵某传唤至路北分局刑警大队讯问,其交代为摆脱付某而虚报假案、诬告陷害的事实。2、被告人赵某的讯问笔录(2009年9月17日17时20分至18时10分)证实:“今年5月初的时候,我去唐山老汽车站的一个中介所找工作,中介所的工作人员给我介绍的付某,付某说能给我找到工作,中午我和付某还有一名女子吃的饭,吃到一半的时候,那名女子先走了,我和付某吃晚饭就打车到路北区和平楼4楼一层的一家旅馆了,到那,付某对我说他能给我找到工作,还说要养我,我想就让他帮我找工作,就与付某发生了性关系。自那天以后,我们就在一起呆着,我与付某先后在世纪花园、祥富里租的日租房,在那里发生过几次性关系。由于我们手头并不富裕,租了一阵日租后,我们就在世纪花园那里租了成月的房子,租了一个月,这一个月期间,我们也经常发生性关系。房子到期后,我与付某就分手了,分手的时候,付某向我要3000元,他说我给他3000元就什么事也没有了,不给的话,让他知道我与别的男的交往他说给我腿打折喽。我没有钱给他,还怕他真打我,就到公安局报假案,希望公安局处理付某,这样我就不用给付某钱,他也打不了我了。问被告人:从你认识付某到现在他有没有强奸过你?被告人回某没有。问被告人:付某有没有威胁你或者打你?被告人回某没有。问被告人:你有没有看到过付某给你拍摄的裸照?被告人回某没有看到过。3、被告人赵某的讯问笔录(2009年9月17日17时20分至18时10分)证实:“问被告人:付某对你实施过强奸吗?被告人回某没有实施过。问被告人:你为何报案时说付某对你实施强奸?被告人回某因为与付某分手后,付某总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我就是不想让付某再骚扰我了,我就来报案了。以前付某也没有强奸过我,都是我们自愿的。第一天认识付某的时候,当天晚上我就与付某在路北区和平楼4楼的旅馆发生关系了,是双方自愿的。自从那天以后,我们就开始同居了,发生性关系的时候,付某也没有威胁我,也是我自愿的。4、被害人付某的讯问笔录(2009年9月11日)证实与赵某的认识经过,以及双方第一次发生性关系均是双方自愿的,后经常租房并发生关系,均是双方自愿的,并称没有给赵某拍过裸照。5、证人周某的询问笔录(2009年9月11日)证实付某曾介绍一个女的让其帮忙安排工作,后知道这名女子叫赵某,到6月份时,付某总带那名女子一起出来玩牌。6、证人高某(付某之妻)的询问笔录(2009年9月12日)证实被某与证人见过三次面,被告人的弟弟和父母也曾到家里找过证人。7、证人吴某的证言(2009年9月22日)证实一个姓付的男的,带着一某,每次2、3天,没有看见过那男的打那女的,每次都是姓“付”的男子找吴某,也是姓“付”的男子给房租。8、证人刘某的询问笔录(2009年9月18日)证实“问证人:赵某和你讲过她报案的事情吗?证人回某她和我讲过,前二十多天,赵某和我讲过她报案了,我问她怎么回事,她对我说付某和他媳妇想报案把她抓进去,她就先报案想给付某抓进去。赵某还对我讲以付某欠她钱的事报案,公安机关不受理,需要有欠条,法院才能受理,我女儿就对我说她报的是强奸,她说说实话,怕公安机关不管,就想把付某送进去。”9、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撤销案件决定书证实因被告人赵某报假案,致使公安机关对被害人付某以强奸罪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后因赵某承认其对付某的诬告,故撤销案件。本院认为被告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诬告陷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7日起至2010年1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莉娟人民陪审员 王伟杰人民陪审员 赵玉兰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