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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327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20-03-26

案件名称

遵义凤洁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遵义市洁遵废机油回收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凤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遵义凤洁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遵义市洁遵废机油回收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327民初40号原告:遵义凤洁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凤冈县花坪镇彰教工业园区(闵凤林化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MA6HBMRC3M。法定代表人:杨晓东,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虞钰,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倩,贵州宏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遵义市洁遵废机油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汇川区董公寺镇割麻村堡上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337430671R。法定代表人:罗远,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遵义凤洁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市洁遵废机油回收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依法向遵义凤洁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下发了缴费通知书。但遵义凤洁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遵义凤洁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龙再学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法官助理刘曼义书记员周玉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