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盐商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甲与上海××××司、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甲,上海××××司,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507号原告:徐甲。委托代理人:杨××。被告:上海××××司,32。法定代表人:徐乙。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市××官舜××号。法定代表人:杭××。委托代理人: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甲诉被告上海××××司、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甲撤回对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姜达明审 判 员  甘琴飞人民陪审员  陆毛毛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伟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