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民初字第798号原告:陈甲。被告: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诉被告陈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乙所享有的温州市鹿城区仰义乡渔渡村征地费人民币5536.34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乙所享有的温州市鹿城区仰义乡渔渡村征地费人民币5536.3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杜玉明审判员 林 铬审判员 马如君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文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