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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舟辖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司与浙江××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上××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舟辖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人××路××龙山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司,区。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上诉人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2009)舟嵊商初字第1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且原告的起诉涉及到两个工地,如果原告仅主张嵊泗县大洋山镇东海锦都工程的货款,一审法院对此有管辖权;对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乐康苑工程的货款,一审法院无管辖权。由于原告起诉时一并主张该两工地的货款,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原告上××司的起诉请求来看,其是主张嵊泗县大洋山工程的货款,为此还提供了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来证明合同的履行地在浙江省嵊泗县,上诉人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亦承认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吉审 判 员  陈力湘审 判 员  金 健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方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