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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骆旭婷与金大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旭婷,金大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47号原告骆旭婷,经商,城街道沪江路17幢303室。被告金大波,经商,市江东街道下朱村1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旭婷诉被告金大波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因原告骆旭婷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