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骆旭婷与金大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旭婷,金大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47号原告骆旭婷,经商,城街道沪江路17幢303室。被告金大波,经商,市江东街道下朱村1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旭婷诉被告金大波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因原告骆旭婷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