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义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沈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萧义民初字第46号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高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原告沈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秋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沈某诉称:2006年农历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一个月后订婚。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经常很晚回家,为此双方经常争吵,致使产生矛盾。另,被告在婚后曾向原告父亲借款10000元,系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认为,因为双方性格不合、被告存在多种不良嗜好,且不信任原告,导致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1.准许原、被告离婚。2、被告返还原告的嫁妆(价值36298元),并由被告承担夫妻共同债务10000元的一半,即5000元。被告高某未作书面辩称,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婚姻基本情况和婚后未生育子女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平时的确有抽烟、喝酒的情况,但也属正常。至于赌博,被告平时为了生意需要偶尔参与小搞搞是有的,但并不是嗜赌成性。虽然双方因此产生了一定的矛盾,但这并不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对原告主张的10000元某妻共同债务,被告不予认可。被告认为,目前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原告沈某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结婚证1本,欲证明原、被告于2008年2月25日登记结婚。2.浙江某德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发票2份,欲证明现在被告处的相关物品系原告的婚前财产。3.手机短信记录10页,欲证明原、被告在短信联系中,被告有大量辱骂原告的言语,同时被告承认其有赌博行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经质证,被告对证据1的三性没有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所涉物品均系被告出钱购买,并不是原告的婚前财产;对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当时只是赌气说的话,仅仅是因为家庭琐事引起,并不影响夫妻感情。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系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原告提供的证据2,其中2008年2月6日的发票一份,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明确,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被告抗辩所涉物品系其出钱购买,但未能提供反驳证据加以证明,故不予采信;对其中2008年3月20日的发票一份,本院认为,该份发票形成于某、被告登记结婚后,故对原告欲证明的对象缺乏证明效力,故不予采纳。原告提供的证据3,对被告曾与原告发生过争执,且被告曾有赌博行为的事实具有证明效力,但对原告欲证明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的事实不具有证明效力。被告高某未提供证据。根据以上所采纳的证据和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一致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06年农历9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近期,双方因家庭琐事,特别是被告工作、生活等方面原因产生争执,致使夫妻之间出现矛盾。原告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案经调解无果。另查明,现在被告处的以下财产:奇声牌dvd-8125、奇声牌功放-1303、奇声牌主音箱-牧某、松下牌洗衣机-xqb75-q702u、创维牌液晶电视-tft42l98sw各一台,系沈某的婚前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前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近期,虽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出现隔阂,但视目前状况,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实质性的矛盾。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树立起正确的家庭观念,珍惜以往夫妻感情,多从有利于家庭稳定的角度考虑,互谅互让,加强沟通,积极改善夫妻感情,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沈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上诉受理费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代理审判员 陆秋婷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钰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