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民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王树贤与鲁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贤,鲁小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795号原告王树贤,居民。被告鲁小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贤与被告鲁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挺进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国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