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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遂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华渭锋与涂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渭锋,涂智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遂商初字第23号原告华渭锋,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农民,住遂昌县妙高镇凯恩路兴居花园16幢102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浩松,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涂智敏,农民,昌县石练镇和平路1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渭锋诉被告涂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渭锋于2010年1月13日以与被告涂智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渭锋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渭锋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华渭锋负担。审判员  吴忆玲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香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